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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是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的污染源监测形式之一,是强化污染源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环境治理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随着排污许可体系的逐步完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覆盖面的逐步扩大,生态环境部门对自行监测的监管任务、监管责任和监管压力逐渐凸显,对监管全过程的合法性、精准性、权威性和服务性提出了更高要求。生态环境部最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对职责划分、设施运行、执法联动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规范自行监测监督管理指明了方向,有利于各地逐步完善污染源监测网络建设,为污染防治提供更加科学、全面、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撑。江西省在生态环境部的全面指导下,不断提升自行监测在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中的作用,推进企业排污许可与自行监测工作的有效衔接,多年来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通知》出台后,江西省将锚定监管要求,找准出发点、把握切入点、抓好落脚点,重点推进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明晰权责,开展监督管理常态化《通知》明确了省级、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自行监测监管职责和监管方式,提出了帮扶指导和监督检查两种模式,为基层监测部门的工作开展提供了依据。江西省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发挥自行监测专家库的技术优势,分流域、区域、行业开展专项帮扶和检查;以周巡查、月核查、季度现场帮扶等形式开展常态化监管,督促排污单位严格落实自行监测主体责任,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及时完整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并按时公布自行监测信息,为夯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添砖加瓦。二、加强监管,力促自动监测规范化自动监测是自行监测的重要开展形式,《通知》一方面明确了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运维、联网、报告的职责;另一方面明确了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自动监测异常行为的认定条款,为基层开展执法监管工作提供了依据。江西省生态环境部门将以自行监测帮扶指导为切入点,对自动监测设施“望排口、闻异味、问运维、切要害”,致力于在帮扶指导中发现线索、移交线索,促进污染源自动监测这只“千里眼、顺风耳”看得准、听得真。三、建立体系,实施测管联动多元化《通知》强调排污许可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要开展联动,形成管理闭环。江西省生态环境部门将以此为基础,以“省级监测执法联动实施方案”为框架,在自行监测帮扶指导中同步开展排口抽测、比对监测、质量监管、执法笔录等工作。自行监测方案不规范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同步变更排污许可证;抽测、比对监测出现超标的现场移交执法部门进行后续处理;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的联合执法部门开展现场检查,逐渐构建核发→监管→移交→处罚→公布的工作体系,不断增强自行监测的权威性。四、做好服务、回应企业诉求人性化《通知》出台后,江西省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秉持“放管服”的工作要求,以“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为原则,一方面积极回应企业诉求,指导排污单位合理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并及时变更监测方案;另一方面全面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培训工作,对首次发现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提醒警示,对拒不整改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处罚,体现“宽严相济”的工作作风,确保按照《通知》要求,如期实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规范性显著增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基本形成的目标。